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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漏继承人协议无效遗嘱要件须齐全

2018-04-05 赵春艳 民主与法制时报

□本社记者 赵春艳

 

老人临终口头交代后事,将房产分配给儿女。因没有留下书面字据,姐弟二人为防止日后纠纷特意去村委会签署了《分家协议》,令人意外的是,这份协议因遗漏祖父被判无效。协议为何无效?如何订立有效遗嘱?法官通过案例详细解说遗嘱构成要件。

李先生与李女士为姐弟关系,二人的父亲于1997年去世,留下了两处位于通州某村的宅基地房屋。老人去世时,并未留下书面遗嘱,口头交代将两处房屋由李先生继承,但若两处房屋被拆迁,李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套两居室作为补偿,二人对老人的口头交代都表示认可。到了2012年,两处宅基地都面临拆迁,李先生为了确保获得拆迁利益,于是邀请李女士一同前往村委会签订了一份《分家协议》,协议约定两处房屋都归李先生所有,但拆迁后李先生应该给予李女士一套两居室。几个月后,政府部门开始拆迁入户登记,在摸排期间,发现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,于是将李女士也作为被安置人。但李先生表示有《分家协议》为证,两处房屋的被安置人都应该是自己。李女士反悔双方签订的《分家协议》,李先生只能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《分家协议》的法律效力。

法院经审理后发现,1997年,李先生与李女士的父亲去世时,双方的爷爷尚未去世,且李先生和李女士的父亲有8个兄弟姐妹也未去世。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《分家协议》属于对父亲遗产的划分,而双方的爷爷、奶奶同李先生、李女士都是第一继承人,都享有对两处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权利。李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的时候,对父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,应征得爷爷、奶奶的同意,直接对父亲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,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。最终法院认定这份《分家协议》无效。

本案的主审法官,北京市通州区民事审判庭法官余海告诉记者,《继承法》第17条中规定,遗嘱有公证遗嘱、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形式。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。

“有的老人确立了公证遗嘱后,临终有时会表示和公证遗嘱不一致的内容。而如果继承人不承认或者临终遗嘱的要件不全,法院往往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判定。如果要变更遗产的分配,最好是用后一份公证遗嘱去纠正前一份公证遗嘱的内容。”余海表示。

余海说,自书遗嘱是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由于我国传统习惯,在现实生活中留下遗嘱的情况极少。由此引发去世后继承人因为财产继承产生争执。

同时,见证人也必须是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。“儿媳妇、女婿之类的属于有利害关系人,他们见证的遗嘱是无效的。”余海建议,“特别是农村中,如果有立遗嘱的想法,最好是到村委会或者请德高望重的长辈等人作为见证人。”

余海告诉记者:“本案分家协议之所以无效,是因为李老先生去世的时候,他的父亲还在世,父母、配偶、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,意味着李爷爷和李氏姐弟都有权利继承相关遗产。而且由于李爷爷年事已高,李老先生对李爷爷有赡养义务,法院更要全面考虑所有继承人的利益。”

余海说,假设本案中李老先生生前立书面遗嘱,也需要有李爷爷放弃相关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对遗产进行分配。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子女同意就能够使得分配财产的协议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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